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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四 章 財務報告 ( 108年03月07日)
第 18 條
會計項目分為資產、負債、淨值、收入、支出五類。

文化法人應視實務運作情形,依文化法人共通性會計科(項)目參考表(如附件一)規定,於會計制度中編列前項所定各類會計項目所需之科目。

第 19 條
本準則所稱之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各類會計項目明細表及其他有助於使用者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營運(餘絀)表、淨值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表。

第 20 條
財務報表,除新成立之文化法人外,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

財務報表應由文化法人董事長、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其有關各類主管或主辦人員之事務者,則應由該事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