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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四 章 財務報告 ( 108年03月07日)
第 20 條
財務報表,除新成立之文化法人外,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

財務報表應由文化法人董事長、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其有關各類主管或主辦人員之事務者,則應由該事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