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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03月07日)
第 3 條
文化法人之會計處理,應置會計人員辦理之。但文化法人編制不足時,得由相關人員兼辦之。

前項會計事務之處理,得委由會計師或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之人處理之。

文化法人之會計人員應依本準則規定處理會計事務及編製會計報表;其離職或變更職務時,應辦理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