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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03月07日)
第 1 條
本準則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及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文化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規定為之;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為之。

前項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採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並得因實際業務需要,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第 3 條
文化法人之會計處理,應置會計人員辦理之。但文化法人編制不足時,得由相關人員兼辦之。

前項會計事務之處理,得委由會計師或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之人處理之。

文化法人之會計人員應依本準則規定處理會計事務及編製會計報表;其離職或變更職務時,應辦理交代。

第 4 條
文化法人應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會計制度,並報本部備查。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總說明。
二、簿記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憑證之種類及其格式。
四、會計帳簿之種類及其格式。
五、會計項目之名稱、定義及其編號。
六、會計報告之種類及其書表格式。
七、會計事務之處理。
八、財產及財務處理程序。
九、其他。

第 5 條
文化法人會計事務之處理,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記帳單位為新臺幣「元」;財務報表編製單位為新臺幣「元」。

前項因業務特性,而以外國貨幣計帳者,仍應在財務報表中,將外國貨幣折合新臺幣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