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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03月07日)
第 4 條
文化法人應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會計制度,並報本部備查。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總說明。
二、簿記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憑證之種類及其格式。
四、會計帳簿之種類及其格式。
五、會計項目之名稱、定義及其編號。
六、會計報告之種類及其書表格式。
七、會計事務之處理。
八、財產及財務處理程序。
九、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