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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03月07日)
第 5 條
文化法人會計事務之處理,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記帳單位為新臺幣「元」;財務報表編製單位為新臺幣「元」。

前項因業務特性,而以外國貨幣計帳者,仍應在財務報表中,將外國貨幣折合新臺幣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