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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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10月05日)
第 2 條
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併稱機關)及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以下併稱法人)辦理文化藝術事務之藝文採購、補助或徵件,其有關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之著作權保障,除其他法規有特別規定者外,適用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