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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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10月05日)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藝文採購:指機關或法人辦理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之勞務、財物採購。
二、藝文補助:指機關或法人以獎助、捐助、捐贈或以其他類似方式動支經費,對文化藝術工作者或事業,提供與文化藝術事務之創作、發展及推廣有關之給付。
三、藝文徵件:指機關或法人針對文化藝術之目的,以公開方式通知公眾投件,並對經評定其投件達一定標準或條件之參與者給予獎勵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