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10月05日)
第 6 條
機關或法人就藝文採購、補助或徵件之成果,無論係約定以機關或法人為著作人、享有全部或部分著作財產權或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者,應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事業或徵件參與人取得合理之對價、報酬或權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