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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10月05日)
第 7 條
機關或法人有利用藝文採購、補助或徵件成果之需求者,有關著作權之約定,宜以書面為之。

前項約定如有疑義,應為有利於文化藝術工作者、事業或徵件參與人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