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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 三 章 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 ( 107年10月09日)
第 14 條
主任檢察官在二人以上,其中有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者,由其他主任檢察官代理。其僅有一人者,得由檢察總長指定檢察官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