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 三 章 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
( 107年10月09日)
第 16 條
檢察官對於交辦之緊急事件,應提前辦理。情節繁重者,並得陳請檢察總長指派其他檢察官協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