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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 三 章 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 ( 107年10月09日)
第 17 條
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對於下級檢察署檢察官辦理案件所為之處分或處理情形認為不當時,應詳列事實提出意見陳請檢察總長核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