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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 三 章 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 ( 107年10月09日)
第 19 條
檢察官執行職務撰擬之文件,應送請主任檢察官核轉檢察總長核定。主任檢察官撰擬之文件,逕送檢察總長核定。

前項檢察官撰擬之文件,主任檢察官得為修正或填具意見。

前項文件,檢察總長得逕為修正,或指示原則命重行撰擬後送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