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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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 三 章 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
( 107年10月09日)
第 20 條
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執行職務,除依前條規定外,應就重要事項,隨時以言詞或書面向主任檢察官或檢察總長提出報告,並聽取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