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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 四 章 書記廳 ( 107年10月09日)
第 28 條
紀錄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配受案卷及文件之點收、登記。
二、關於案件之分配。
三、關於筆錄之製作及檢察官會議之籌劃、紀錄。
四、關於案件文稿之撰擬。
五、關於案卷之整理、編訂、保管及附隨案卷證物之保管。
六、關於查詢案件簿冊之編製。
七、關於收結案件及各種報表之編製。
八、其他應由紀錄書記官辦理或長官交辦事項。

紀錄科書記官並應受配置之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之指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