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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 四 章 書記廳 ( 107年10月09日)
第 29 條
文書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印信之典守。
二、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印及校對。
三、關於行政文稿之撰擬。
四、關於法令之編輯、摘錄、分送、傳觀、通告之分類。
五、關於一般行政會議之籌劃及記錄。
六、其他有關文書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