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 四 章 書記廳 ( 107年10月09日)
第 30 條
研究考核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研究發展工作之推行事項。
二、關於年度工作計畫編擬事項。
三、關於公文稽催管制事項。
四、關於案件進行檢查事項。
五、關於各項列管項目之追蹤管制、考核事項。
六、關於自行檢查事項。
七、其他有關研究考核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