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 四 章 書記廳 ( 107年10月09日)
第 31 條
總務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經費之出納。
二、關於物品之保管。
三、關於財物之購置、保管及發給。
四、關於公有房舍之修建及分配使用。
五、關於同仁福利之研辦。
六、關於實物配給之辦理。
七、關於駕駛、技工、工友之訓練及考核。
八、其他有關總務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