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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 四 章 書記廳 ( 107年10月09日)
第 33 條
訴訟輔導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為民服務工作之年度重點項目之研議。
二、關於服務台(處)工作之研擬及執行。
三、關於輔導訴訟當事人聲請事項。
四、關於為民服務工作之協調事項。
五、其他有關訴訟輔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