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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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 四 章 書記廳
( 107年10月09日)
第 34 條
分配案件經檢察總長核定後,承辦紀錄之書記官應即登載於辦案進行簿並迅將卷證送交配受案件之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核辦。
前項辦案進行簿應於每月終送請檢察官、主任檢察官及檢察總長核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