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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三 章 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 ( 107年07月18日)
第 28 條
檢察官執行職務撰擬之文件,應送請主任檢察官核轉檢察長核定。主任檢察官撰擬之文件,逕送檢察長核定。

前項檢察官撰擬之文件,主任檢察官得為修正或填具意見。

第一項文件,檢察長得逕為修正,或指示原則命重行撰擬後送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