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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三 章 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 ( 107年07月18日)
第 31 條
檢察官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應注意其有無再審或非常上訴之原因,如有發見,並應隨時報告主任檢察官轉陳檢察長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