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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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三 章 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
( 107年07月18日)
第 33 條
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因檢察長指定辦理左列事項,得酌予減分或停分案件:
一、業務之檢查。
二、確定案件之審查。
三、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
四、法令疑義之研擬。
五、其他重要事務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