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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四 章 書記處 ( 107年07月18日)
第 47 條
書記官承辦文件,除依法令屬於其職權者外,應送請各該單位主管核轉檢察長核定。但一般例行文稿、例行報表或以各單位名義行之者,得依其性質,由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書記官或各該單位主管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