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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四 章 書記處 ( 107年07月18日)
第 48 條
辦理紀錄及執行之書記官應備置羈押被告登記簿、辦案進行簿,隨時將人犯羈押登記、案件進行與終結情形,翔實記載。

前項簿冊,應於月終送請檢察官、主任檢察官轉陳檢察長核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