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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四 章 觀護人室 ( 107年08月08日)
第 33 條
觀護人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觀護人,綜理及分配觀護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觀護人以下職員。

主任觀護人得視實際情況,酌減執行保護管束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