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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四 章 觀護人室 ( 107年08月08日)
第 33 條
觀護人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觀護人,綜理及分配觀護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觀護人以下職員。

主任觀護人得視實際情況,酌減執行保護管束案件。

第 34 條
觀護人掌理左列事項:
一、執行保護管束案件。
二、有關榮譽觀護人工作之指導事項。
三、其他長官交辦事項。

第 35 條
觀護人辦理觀護事務,應受檢察長之指揮監督,並受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