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四 章 觀護人室 ( 107年08月08日)
第 34 條
觀護人掌理左列事項:
一、執行保護管束案件。
二、有關榮譽觀護人工作之指導事項。
三、其他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