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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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法
第 六 章 獎懲
( 108年04月24日)
第 34 條
法醫師懲戒之方式如下:
一、警告。
二、申誡。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止執行業務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四、廢止執業執照。
五、廢止法醫師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