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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學研究所應修課程細則  ( 95年12月26日)
第 1 條
本細則依法醫師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法醫學研究所應修課程學分數一百七十,其科目名稱及各科學分數如下:
一、基礎醫學五十五學分:
(一)大體解剖學及實驗,七學分。
(二)組織學及實驗,四學分。
(三)生物化學及實驗,六學分。
(四)生理學及實驗,六學分。
(五)寄生蟲學及實驗,三學分。
(六)微生物、免疫學及實驗,六學分。
(七)胚胎學及實驗,二學分。
(八)病理學及實驗,九學分。
(九)藥理學及實驗,六學分。
(十)公共衛生學,二學分。
二、臨床醫學五十五學分:
(一)臨床診斷學,十三學分。
(二)實驗診斷學,二學分。
(三)內科學系概論,十學分。
(四)外科學系概論,十學分。
(五)臨床醫學實習,二十學分。
三、法醫學六十學分:
(一)基礎法醫學,一學分。
(二)法醫學專題討論,四學分。
(三)法醫相驗、解剖及實習,四學分。
(四)法醫病理學及實習,八學分。
(五)臨床法醫學及實習,三學分。
(六)法醫生物學,一學分。
(七)法醫分子生物學及實習,二學分。
(八)法醫血清學及實習,二學分。
(九)法醫毒理學及實習,二學分。
(十)法醫精神學及實習,一學分。
四、碩士論文不計學分,應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

第 3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