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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懲戒辦法  ( 95年12月26日)
第 13 條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自行或依法醫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迴避:
一、對懲戒事件有利害關係者。
二、有事實足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