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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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懲戒辦法
( 95年12月26日)
第 15 條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決議,應作成決議書。
前項決議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懲戒法醫師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執業處所名稱、地址及執業執照字號。
三、懲戒之案由。
四、決議主文。
五、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
六、出席委員。
七、決議之年、月、日。
八、不服決議之救濟方法、期限及受理機關。
前項第一款所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於被付懲戒法醫師為外國人者,為其護照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