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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懲戒辦法  ( 95年12月26日)
第 3 條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

法務部得諮詢法醫學專業相關單位後遴聘法醫師懲戒委員會、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委員。

前項主任委員、委員,由法務部遴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