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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事細則  ( 100年10月05日)
第 3 條
第一類分署得設下列科、室:
一、執行一科。
二、執行二科。
三、秘書室。
四、人事室。
五、政風室。
六、會計室。
七、統計室。

第二類及第三類分署得設下列科、室:
一、執行一科。
二、執行二科。
三、秘書室。

分署未設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者,得置人事管理員、會計員、統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