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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事細則  ( 100年10月05日)
第 1 條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分署長綜理分署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 3 條
第一類分署得設下列科、室:
一、執行一科。
二、執行二科。
三、秘書室。
四、人事室。
五、政風室。
六、會計室。
七、統計室。

第二類及第三類分署得設下列科、室:
一、執行一科。
二、執行二科。
三、秘書室。

分署未設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者,得置人事管理員、會計員、統計員。

第 4 條
執行一科及執行二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協調及聯繫。
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之監督及審核。
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之審議及處理。
四、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拘提、管收之聲請及執行。
五、其他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項。

第 5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及財產管理。
二、國會、地方聯絡及媒體公關業務。
三、不屬其他各科、室事項。

第 6 條
人事室或人事管理員掌理分署人事事項。

第 7 條
政風室掌理分署政風事項。

未設政風室者,其政風業務由分署指定人員兼辦,並受行政執行署政風室指導。

第 8 條
會計室或會計員掌理分署歲計及會計事項。

第 9 條
統計室或統計員掌理分署統計事項。

第 10 條
分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1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