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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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
第 一 章 仲裁協議
( 104年12月02日)
第 3 條
當事人間之契約訂有仲裁條款者,該條款之效力,應獨立認定;其契約縱不成立、無效或經撤銷、解除、終止,不影響仲裁條款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