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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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協議 第 三 節 協議之期日及期間
( 109年06月08日)
第 30 條
期日,除經請求權人之同意或有不得已之情形外,不得於星期日、國定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