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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協議 第 三 節 協議之期日及期間 ( 109年06月08日)
第 32 條
期日應為之行為,於賠償義務機關為之。但賠償義務機關認為在其他處所進行協議為適當者,得在其他處所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