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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五 章 附則 ( 109年06月08日)
第 44 條
賠償義務機關承辦國家賠償業務之人員,應就每一國家賠償事件,編訂卷宗。

法務部於必要時,得調閱賠償義務機關處理國家賠償之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