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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 六 章 律師事務所 ( 112年06月09日)
第 50 條
合夥律師或法律事務所應向全國律師聯合會申報合夥人姓名;合夥人有變更時,亦同。

全國律師聯合會應就前項申報事項為適當之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