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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 七 章 公會 第 一 節 地方律師公會 ( 112年06月09日)
第 52 條
地方律師公會為社團法人。其主管機關為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所在地地方檢察署。

地方律師公會應以提升律師之品格、能力、改善律師執業環境、督促律師參與公益活動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