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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 七 章 公會 第 一 節 地方律師公會 ( 112年06月09日)
第 57 條
地方律師公會應訂定章程,報請所在地地方檢察署、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全國律師聯合會備查;章程有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