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律師法   第 七 章 公會 第 一 節 地方律師公會 ( 112年06月09日)
第 60 條
地方律師公會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得予警告、撤銷其決議、命其停止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得為下列之處分:
一、撤免其職員。
二、限期整理。
三、解散。

前項警告及撤銷決議之處分,所在地地方檢察署報經法務部核准後,亦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