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律師法   第 七 章 公會 第 一 節 地方律師公會 ( 112年06月09日)
第 61 條
地方律師公會應將下列資料,陳報所在地之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所在地之地方檢察署:
一、會員名簿或會員代表名冊及會員入會、退會資料。
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監事會議紀錄。
三、章程、選任職員簡歷冊。

前項第一款資料應陳報全國律師聯合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