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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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 八 章 律師之懲戒 第 二 節 審議程序
( 112年06月09日)
第 86 條
同一事件,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不停止懲戒程序。但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律師懲戒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於刑事判決確定前,停止懲戒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