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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 八 章 律師之懲戒 第 二 節 審議程序 ( 112年06月09日)
第 88 條
律師懲戒委員會所為詢問及調查,均不公開。但被付懲戒律師聲請公開並經許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前條囑託地方法院或其他機關調查證據時,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