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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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 八 章 律師之懲戒 第 二 節 審議程序
( 112年06月09日)
第 90 條
被付懲戒律師有第七十三條情事之一者,應為懲戒處分之決議;其證據不足或無第七十三條情事者,應為不受懲戒之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