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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 八 章 律師之懲戒 第 二 節 審議程序 ( 112年06月09日)
第 91 條
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決議:
一、同一行為,已受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懲戒處分確定。
二、已逾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之懲戒權行使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