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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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 八 章 律師之懲戒 第 二 節 審議程序
( 112年06月09日)
第 92 條
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議:
一、移付懲戒之程序違背規定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
二、被付懲戒律師死亡。